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 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根据《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附件1);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曾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时无需提供实习考核材料。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书面承诺(附件2)。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五、其他
(一)根据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规定:
1、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2、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委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可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4、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人员,应认定其丧失了“品行良好”的执业条件,不予执业。
(二)申请兼职律师改为书面承诺的事项,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仍可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承诺,由受理机关通过调查、网络核验等核查。
(三)受理机关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除身份证、资格证外,均应留存材料原件。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由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司法局留存,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可向市司法局调取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律师执业许可工作过程中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直接查询,受理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五)律师执业许可结果通过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等向社会公开。
(六)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