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且劳动者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所有补偿、赔偿而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劳动者又主张该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签名捺印并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所捺,从而又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补偿金。笔者结合其亲身办案经历与法律规定,阐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相关见解。
目录
一、劳动者作为项目经理系公司管理人员,其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所有补偿、赔偿。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支持。
四、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签字捺印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办案心得。
正文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庭审中未对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签名、指纹申请鉴定,而在二审中要求对指纹进行鉴定,未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应认定劳动者申请与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同年6月9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且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所有补偿、赔偿。后劳动者又主张该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签名捺印并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一、劳动者作为项目经理系公司管理人员,其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项目经理是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具有生产指挥权、人事权、财务支配权、技术决策权、项目采购权等。所谓人事权系对项目班子的组成人员的选择、考核、聘任和解聘,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奖惩、调配、指挥、辞退,选用和辞退劳务队伍等。本案中,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劳动者为项目全权代理人,根据用人单位的授权,以公司名义谈判、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系公司管理人员。劳动者作为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也属其职责之一,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具有过错,故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放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所有补偿、赔偿。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6月9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同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9日解除,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并同意达成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同时劳动者同意自愿放弃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及解除后的所有赔偿、补偿。2、劳动者认可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无任何争执、争议。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4、本协议以上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经劳动者签字按手印,并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即该协议已于2022年6月9日成立并生效。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随即签订解除协议,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根据协议书内容双方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同意自愿放弃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及解除后的所有赔偿、补偿,双方之间无任何争执、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支持。
劳动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该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就自身权利做出的处分行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据协议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所有赔偿、补偿且劳动者认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无任何争执、争议。基于上述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有争议均已达成了协议,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问题,与协议约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四、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签字捺印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完成了用人单位的初步证明责任;劳动者如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基于本案的事实,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审理过程中,在仲裁委、一审法院释明是否对笔迹等进行鉴定,劳动者明确不申请对笔迹等进行鉴定,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相应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应由其承担。劳动者在二审中要求对指纹进行鉴定,未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应认定劳动者申请与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基于前述事实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从而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效。
故,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办案心得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人员应核实劳动者的身份证件,以核查是否是劳动者本人。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应在人事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签署。如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的,也应与劳动者当面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将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存入劳动者档案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劳动者又主张该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签名捺印并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所捺而发生争议的,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庭审中未对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签名、指纹申请鉴定,而在二审中要求对指纹进行鉴定,未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应认定劳动者申请与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李树勇律师,中共党员,泰安市优秀律师、泰安市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泰安市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服务15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政府法律顾问、公司并购重组、股权诉讼、公司治理、企业改制、律师尽职调查服务、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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