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促办案更高效

发布时间: [2018-3-21-16:24:42]    浏览量:272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施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在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律师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提高审判执行质效。

据介绍,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领调查令;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持令人,是经案件当事人特别授权、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执业律师。

《规定》对申请调查令的证据范围、期限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指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存放于被调查人处与案争事实存在关联性的材料。在案件审判阶段,调查令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在案件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对需要保密及不宜由代理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根据该《规定》,被调查人应当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并完整填写调查令回执。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相关链接:申领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持令律师须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且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对调查令的申请由审判、执行该案的合议庭、独任审判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庭长或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 调查令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编号;(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四)被调查人名称;(五)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调查令签发日期及院印。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持令人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持令人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等相关证件,交被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于调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法院。(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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