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厘清复杂股权架构下的债务追偿路径,近日,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否追究历次转让前手股东责任”专题研讨。本次研讨会由民事业务部张山律师担任主讲人,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最新司法实践,为律所同事进行了深度分享。

讲座中,张山律师立足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核心规定,针对实务中高频出现的“多次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主体认定难”问题展开解析。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仅承担补充责任;但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否突破“仅追现任股东”的限制,向历次转让的前手股东主张权利。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批复及法答网精选答问,以及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入库案例,张山律师梳理了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不以“具有逃债恶意”为前提;此前发生的转让,则需综合考虑股权转让时间、债权债务产生时间、受让人的资信情况等综合认定,也进一步分析了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裁判核心在于把握股东期限利益、股权转让自由与债权人保护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一直以来,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始终聚焦商事审判前沿与企业合规需求。未来,将持续推出系列实务讲座,助力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为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