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王美兰、修艳华
引言: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男女双方离婚后,复婚,又打算离婚,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现因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产生纠纷。那么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例简介】
王某(男)和郑某(女)于2011 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育一子,2016 年1月夫妻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2020年 3 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郑某所有,但离婚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 年 12 月,双方复婚,2022 年 5 月,两人又打算离婚,但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郑某认为,房屋应当按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归她一人所有。王某认为,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已失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按共有财产分割。请问: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原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是从复婚之日起算的,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对房屋的归属约定,对王某和郑某均具有约束力。
(二)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和郑某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虽然双方在离婚后没有去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但根据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的第二次婚姻里,该房屋的性质是谢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复婚行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内容影响不同。一是对子女抚养方面的影响,双方的复婚行为使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探望权如何行使等问题已变得毫无意义,原离婚协议的目的不存在,所以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二是对财产方面的影响,离婚协议生效后,复婚后仍然有效,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汽车、房产等不会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王某和郑某的复婚行为并没有改变房屋归属,仍归郑某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简介】:
王美兰律师,女,律师执业21年,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业务部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研究论文多次获奖,主要代理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刑事和非诉业务,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修艳华律师,女,从事法律工作17年,高级企业合规师,主要专注于金融资本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