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吴磊律师
笔者在实务中,碰到有人提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者家属能否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发现,在不同时期对该问题规定不同,下面就简要地分享给大家。
第一个阶段:200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能够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死者因工死亡,且造成死亡的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死者家属可以同时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即能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只不过二者支付的渠道不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二阶段:2017年5月1日至今,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死亡赔偿金份数不同
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所以,从该地方性法规不能得出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家属能够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但是,2018年1月24日施行,至今有效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性收入的20倍计算。”从该规定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职工的家属能够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
但是,由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因该规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内容已被删改,故其在有关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做出的规定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所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职工的家属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获得“双份”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关于该类型判例可以参考(2018)鲁10民终2238号、(2021)鲁06民终4735号。
以上就是笔者梳理的规定,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因该稿是笔者原创文章,引用转载时,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