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培训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的实习人员,省律师协会将通报其所属市律师协会,并由所属市律师协会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二、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的实习人员,取消本次培训考试成绩,不予补考,重新参加下期集中培训,并由所属市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24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两次及以上的实习人员,所属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并对其指导律师提出书面批评。
实习人员是律师队伍的后备人才,是律师事业的未来。各市律师协会应从我省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严格品行审查,从源头上确保新入行律师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素质。
并根据本市实际,将本处理意见下发本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16年6月27日